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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栏目:基金管理人备案 基金类 日期:2019-03-18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重点:
一、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存在: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眼。
应避免出现投资兴办实业、投资咨询、投资顾问、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经营信息中的物业管理、民间借贷、P2P/P2B、小额理财借贷、担保等与私募基金属性相冲突的业务。
建议参考: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投资于证券市场的投资管理(理财产品须通过信托公司发行,在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股权投资(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二、资本金
公司基本账户自成立至今的流水
1.实缴资本应达注册资本25%以上。不得抽逃出资,截至出具法律意见书前,实缴资金扣除合理成本必须留在账上。
实缴资本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原件)(若2018年4月份以后,需要提供2017年审计报告,同时需注意应收应付账款的来源。)实际经营业务中不能有P2P、借贷、小额理财、担保等金融业务。
2.日常运营支出预算表,用以说明实缴资本金是否足以支撑公司未来六个月经营。
三、股东出资能力
全体股东以实缴、未实缴资金的出资能力证明。
1、出资能力说明(书面),及其他附件包括房产、车辆、存款证明、投资收益等
出资能力的说明(出资款的合法来源)
2、出资款的证明材料(出资款证明需上传相关详细材料)
①工资收入部分:上传银行的工资流水(银行出具的盖章文件)
②投资收益部分:对账单以及投资时签订的凭证,计算方式为目前资产-成本=投资收益(券商或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盖章文件)
③房产(房管局出具的盖章文件):
已经是货币出资形式的(要出具卖方合同与买方合同及银行转账流水,用卖房收入-买房成本=卖房收入)
还没有货币出资(买房合同或者房产证,目前房子市值证明,可以用卖房合同)
以下也可作为出资能力证明:
家庭共有财产:夫妻、父母等共有财产
税务局的纳税证明
3、法人股东:第三方机构盖章的纳税证明,银行流水,审计报告等
高管人员资格
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等
1、从业资格问题:
若为已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2)非私募证券类业务:至少2名高管应当取得从业资格“法人代表、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从业资格,如未取得,承诺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从业资格
若为未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具体要求:大专/本科学历+五年以上金融相关从业经验;研究生学历+三年以上金融相关从业经验。
(3)高管学习经历至工作经历中的所有空档期不超过三个月,超过三个月的空档期请填写“待业”或注明其他原因。
2、劳动社保问题
已登记备案的高管均须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本公司缴纳社保。(须提供材料清单中的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凭证)
若缴纳社保的公司不是本公司,是其他第三方公司代缴,请提供书面说明,说明第三方公司代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从业人员
员工人数至少为7人,全部员工必须缴纳社保,若未缴纳社保不计入正式员工。
证券类管理人员工要求:贵机构从事募集、投资(含交易)、风控、运营、研究等职务的员工均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所有人员都需要证,除行政前台可无证)
股权类管理人员工:建议建司持有基金从业人员比例占比至少1/2以上。
2. 在开展业务时的募集销售,投研决策,合规风控,估值清算,等一系列投资业务相关的前中后台的人力支持情况,请在组织架构设置时综合考虑,注意各项制度、组织架构、人员安排等不要相互矛盾。
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为公司固定资产
提供产权证明
2.经营场所为租赁,应保证场所能够独立办公
场所租赁合同应保证:
承租方为本公司,若为其他公司或自然人请提供说明,证明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承租场所与注册地保持一致,若不一致须向说明情况(若为在前海注册的公司,请提供托管协议);
租赁合同应备案或提供完税证明。
子公司、分支机构、其他关联方
若有,请提供工商档案,并说明其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制度
运营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等。 (若已签署或正在签署的外包协议,则提供协议,若未签署则提供外包遴选制度)
保证信息的真实性、一致性
2、已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变更控股股东;
变更实际控制人;
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变更以上人员须出具《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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