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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保壳的三个误区


误区一:“保壳”是“保牌照”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时备案私募基金产品提出了三个时点的要求,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该条规定是“保壳”一词产生的源泉。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保壳”“熙熙攘攘”,律师们则对该项创新业务“跃跃欲试”。


有人认为,“保壳”即保牌照。实际上,这种说法有欠准确。私募基金当前的监管体系分为证监会的监管体系和基金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体系。与公募基金不同,证监会虽然作为私募基金的监管部门,但是证监会根据私募基金行业运作特点,对私募基金采取了适度监管的态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经营活动并未设置前置审批程序,而是将更多监管职能放在基金业协会实行自律监管。基金业协会也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中不断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只是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完登记手续给予事实确认,不意味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行牌照管理,只是基金业协会为了对数以万计的私募机构实施有效管理而采取的行业自律措施。因此,“保壳”并非保牌照。

但是,自基金业协会于2014年1月17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首度规定了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制度以来,实践中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可能与基金业协会作为自律组织的威慑力不够有关。之后,证监会在不同场合明确“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否则,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的态度,这才掀起了业内机构蜂拥登记的浪潮。因此,可以认为,证监会的强力推动,客观上赋予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行政许可的表面特征,但是,从实质上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非行政许可程序。

误区二:放弃“保壳”则“前功尽弃”

《公告》在作出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规定后,特别规定“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因真实业务需要,可按要求重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因此,对于基金管理人而言,放弃“保壳”并非世界末日,无可挽回。相反,在自身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勉强保壳将面临较大的风险。除了承担律师费、审计费等成本外,还可能面临被举报或被基金业协会不时抽查的风险。在此情况下,放弃保壳反而可能是明智之举。在自身各项条件均满足后,再重新申请办理登记,也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同时,重新申请登记亦不存在法律障碍,或者额外的惩罚措施。因此,笔者建议各基金管理人综合考虑自身的情况,理性作出决定,避免一哄而上,盲目跟从。

误区三:“保壳”后则“一劳永逸”

要保壳,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要完成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2)如未年审,则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按时报送相关报告;

(3)及时备案私募产品;

(4)如存在相关高管人员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应及时组织报名考试或招聘有资格人士担任高管等。

“保壳”并非一劳永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是私募基金自律管理的第一步,但绝不是“一备了之”。完成登记手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持续履行基金产品备案、信息披露、信息报送等义务,主动接受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产品和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

具体来说,在成功保壳后,依然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按照相关规定规范运作:

(1)要及时办理备案私募产品;

(2)要按照相关规定,合理设置高管岗位,且相关高管人员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3)要及时进行信息报送;

(4)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构建其内部控制的自律监管框架;

(5)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别注意的是,即使成功保壳,如存在以下几种情形,则不得申请备案产品,壳价值也将大打折扣:

(1)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

(2)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

(3)未按要求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4)相关高管人员未能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关于私募基金的全方位自律监管体系已经初步形成,通过引入律师审查制度,也能有效促进各项监管措施的落实。基金管理人面临的不是一场保壳战,而是要在以后的运作中持续遵守各项监管要求,是一场持续战。�=�K�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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