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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保险代理公司注册准入条件详解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审批、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设立审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资格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时间限制: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四、受理机构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审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资格审批受理机关为机构所在地保监局;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设立审批受理机构为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外资保险代理公司设立审批受理机构为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五、决定机构

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审批、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设立审批决定机关为中国保监会;经营区域仅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审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资格审批决定机关为机构所在地保监局;外资保险代理公司设立审批受理机关为中国保监会。

六、审批数量: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审批。

1.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2.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的最低限额。

3.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4.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设立审批。

1.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2.注册资本达到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监会相关规定的最低限额。

3.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

4.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8.拥有5家及以上子公司,其中至少有2家子公司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9.保险中介业务收入占集团总业务收入的50%以上;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资格审批。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2.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4.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四)外资保险代理公司设立审批。

允许香港保险代理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1.经营保险代理业务10年以上;

2.提出申请前3年的平均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港元;

3.上一年度的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万港元。

允许香港保险经纪公司在广东省(含深圳)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经营区域未广东省(含深圳),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香港经营保险经纪业务10年以上;

2.提出申请前3年的年均保险经纪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港元,提出申请上一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50万港元;

3.提出申请前3年无严重违规和受处罚记录;

4.在内地设立代表处时间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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