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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相关知识


一、私募基金备案对基金托管有何要求?

除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在填报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管理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中进一步补充说明不进行托管的原因及相关制度安排。 

二、私募基金季度更新有何要求?

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基金季度更新,已清盘的基金不需再进行更新。

三、基金的业务类型有何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申请业务类型应与备案基金类型相匹配。私募基金管理人仅能申请备案其登记时申请业务类型范围内的私募基金。如A公司登记时申请业务类型包括私募证券、股权、创投及其他,A公司可以设立以上任何类型私募基金并申请备案;如B公司登记时申请业务类型只有私募股权,B公司仅能申请备案私募股权基金。



 四、私募基金如未经登记备案是否影响相关投资运作?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私募基金应当向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未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未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将有可能无法参与证监会监管体系内的投资业务(如IPO、并购重组、新三板挂牌等)。

 五、私募基金如何开立证券账户?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常见问题解答》,申请开立私募基金证券账户,须提供基金业协会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私募基金备案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同时,私募基金名称发生变更的,应提供重新申领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备案证明等相关材料。  

六、已经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如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已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办理完登记手续并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文件后方可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七、私募基金发基金经理是否适用“静默期”要求?

同样适用此要求。为维护行业的公平、公正,统一监管标准,对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离职,转而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就职的基金经理实行同样3个月的“静默期”要求,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环节予以落实。 

八、合格投资者是什么?

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主体进行募集。

1、合格投资者标准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视为合格投资者的情形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3、穿透计算的情形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以下情形的投资者,不再穿透核查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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